新三板出臺“精選層IPO+轉板”轉板政策
2020年3月6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4月5日。
本次發布的《指導意見》對于新三板轉板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五項內容:
一是轉入板塊范圍。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掛牌公司可申請轉板到科創板或創業板上市。
二是轉板上市條件。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 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 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三是轉板上市程序。轉板上市屬于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 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轉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出轉板上市申請,交易所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新三板終止掛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是掛牌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上市保薦人。 五是股份限售安排。 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還要符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在計算掛牌公司轉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時, 原則上可以扣除在精選層已經限售的時間。 上交所、深交所對轉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 董監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指出,全國股轉系統設置基礎層、創新層和精選層,符合不同條件的掛牌公司分別納入不同市場層級管理。
新三板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市值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于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
二是市值不低于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于1億元且增長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三是市值不低于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于8%;
四是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